安全用药 (23)
第十一部分:储存与养护 严重缺陷项目0项 主要缺陷项目12项 一般缺陷项目22项
序号 |
条款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细则 |
176 |
1101 |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
1.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要求将药品置于相应的储存区域。 |
177 |
*1102 |
企业应当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未标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 |
1.库存药品应当按药品包装、说明书的温度要求储存在相应库中; |
178 |
1103 |
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
企业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各库房储存药品相对湿度监测范围应当为35%~75%。 |
179 |
1104 |
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 |
1.企业应当对各库房、区域用色标管理,质量状态对应色标应当为:绿色,合格药品;红色,不合格药品;黄色,采购来货待验、销后退回待验、有质量疑问等待确定的药品; |
180 |
1105 |
储存药品应按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
1.企业库房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
181 |
1106 |
搬运和堆码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要求规范操作,堆码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药品包装。 |
1. 企业堆码药品应当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控制垛高,不得有倒置、侧置、倾斜、包装变形或挤压破损等情况。 |
182 |
*1107 |
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
1.库存药品应当按品种、批号堆码,不同品种、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堆码。 |
183 |
*1108 |
药品堆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不小于10厘米。 |
1.库存药品堆码间距应符合要求; 2.冷库内制冷机组出风口100厘米范围内,以及高于冷风机出风口的位置,不得码放药品; 3.冷藏车厢内,药品与厢内前板距离不小于10厘米,与后板、侧板、底板间距不小于5厘米,药品码放高度不得超过制冷机组出风口下沿,确保气流正常循环和温度均匀分布。 |
184 |
*1109 |
药品与非药品、外用与其它分开存放。 |
1.企业药品与非药品应当分开存放,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应当分开存放,防止污染、差错或混淆; |
185 |
*1110 |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 |
1.企业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与其他药品分库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分库存放。 |
186 |
*1111 |
特殊管理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储存。 |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专库存放,双人双锁管理,有相应的安全防盗设施设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同库存放; 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专库或专柜存放; |
187 |
1112 |
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集中存放。 |
1.企业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 |
188 |
1113 |
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应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 |
1.储存区域的货架、托盘应当保持清洁,不能存在破损和影响正常储存作业及安全的情况,不能堆放与储存药品无关的杂物。 |
189 |
1114 |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 |
1.企业应当规定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采用门禁系统、人员登记等方式对库房进出人员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 |
190 |
1115 |
储存作业区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
1.企业储存作业区内的人员不得有洗漱、就餐、饮酒、吸烟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
191 |
1116 |
药品储存作业区不得存放与储存无关的物品。 |
1.药品储存作业区应当保持卫生、整洁,不得堆放废弃或闲置的物料、设备等,不得存放非工作用途的私人物品。 |
192 |
1117 |
养护员应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养护。 |
1.企业养护人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留存养护记录。 |
193 |
1118 |
养护员应指导和督促储存人员对药品进行储存与作业。 |
1.养护人员应当具有指导和督促储存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的知识和能力; 2.养护人员应对储存人员不规范的储存与作业行为给予纠正,并督促改进。 |
194 |
1119 |
养护员应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
1.企业应当检查仓库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等并如实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积极改善仓储条件。 |
195 |
*1120 |
养护员应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
1.养护人员应当按照药品养护管理制度规定,对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和调控,确保库房温湿度持续控制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2.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养护人员应当及时采取了符合企业规定且有效的措施进行调控。 |
196 |
1121 |
养护员按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 |
1.计算机系统应当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库存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 2.养护人员应当按照养护计划开展养护工作并建立养护记录。 |
197 |
1122 |
养护员应对存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有效期较短的品种进行重点养护。 |
1.企业应当规定重点养护的品种范围、周期和实施重点养护的内容及方法,明确重点养护品种,如:首营品种、近效期、有效期较短、质量不稳定、近期出现过质量问题、储存时间较长、特殊管理的药品、药监部门重点监控的品种,以及有温湿度、避光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品种等; |
198 |
*1123 |
养护员发现问题药品应及时在系统中锁定记录,并通知质量部处理。 |
1.企业养护人员应当对养护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药品进行记录,同时在计算机系统中对问题药品进行锁定; |
199 |
1124 |
养护员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养护并记录,养护方法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
1.企业应当根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特性和包装制定养护方法、时限和计划并做好记录,养护方法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
200 |
1125 |
养护员应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 |
1.养护人员应当定期对养护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地掌握储存药品质量信息; |
201 |
*1126 |
企业应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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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1127 |
药品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 |
1.企业应当规定药品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采取的安全处理措施,措施不能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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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1128 |
对质量可疑药品应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同时报质量管理部门确认。 |
1.企业应当明确质量可疑药品的具体标准、判定方法和处理措施; |
204 |
1129 |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 |
1.企业应当规定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存放于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设置明显标志,不得配送,同时在计算机系统中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进行锁定,待质管部确认后再处理。 |
205 |
1130 |
怀疑为假药的,应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1. 企业应当明确判断假药的标准、方法、程序以及责任人员,应当制定上报药监部门的程序、明确上报责任人员等。 |
206 |
*1131 |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特殊管理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1.企业应当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特殊管理药品明确处理程序、方法、责任人员,并建立处理记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207 |
*1132 |
不合格药品处理过程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
1.企业应当明确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方法、职责、操规及相关记录等,处理过程应当符合国家及企业相关规定,各项手续应当完善,记录应当完整、真实。 |
208 |
1133 |
对不合格药品应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
1.企业应当明确对不合格药品分析的具体要求、内容、方法、职责; |
209 |
1134 |
企业应对库存药品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
1.企业应当明确药品盘点的周期、方法、处理方式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 2.企业应当根据盘点周期,对全部库存药品进行盘点、核对药品通用名称、批号、规格、生产厂家、数量等信息,建立盘点记录,以保证药品账、货一致; 3.企业应当建立盘点差异处理记录(数据更改记录),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